中国真正意义上的“防火消防法”始于周朝
我国古人有着强烈的防火意识。古人虽迷信,但不糊涂,明白杜绝火患要靠制度。所以从商周时期起,中国已开始了“依法防火”。《韩非子·内储说》记载,殷商时有“殷王法”规定“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”。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最早的防火法规条款。但因为指向不明,也有学者提出质疑,认为其应属于“环保法”条款。读中国古代历史,了解更多历史真相——
我国真正意义上的“防火消防法”始于周代。《周礼·夏官·司爟》》记载“凡国失火,野焚莱,则有刑罚焉。”这也被看成是中国有明确文字记载的最早的火灾刑罚条例。
古代消防
春秋战国时期,更明确了“失火”与“纵火”的概念,强调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罚。《墨子·号令》中称,“慎无敢失火者,失火者斩其端;失火者以为乱者车裂;伍人不得,斩;得之,除。”对引起火灾的首犯处斩,如果故意纵火,则以谋乱罪处以车裂之刑;与纵火犯同伙,知情不报者,也要处以死刑,对积极举报的可免死。
晋代,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罚又有了进一步的细则。《晋书·刑法志》记载,“贼燔人庐舍积聚,盗赃五匹以上,弃市。”故意放火烧私人或官府房屋,和盗赃物五匹以上的,都要处以死罪,并弃尸街头。
十六国时期,后赵君主石勒在火灾管理方面更为严厉。《太平御览》引《后赵录》称,“石勒禁火,百鼓之后燃火者,鞭之一百;延火烧一家,斩五部都督。”“百鼓之后”,即夜间起更之后;“五部都督”指有不同区域和行政分工的“一把手”。
隋唐以后,中国的防火法规已相当规范和具体了。如《唐律·杂律》中曾明确规定,对故意纵火行为严惩不贷,即便最轻的也要“徒三年”,最重的“绞”。见火不救也要治罪“诸见火起,应告不告,应救不救,减失火罪二等。谓从本失罪减。其守卫宫殿、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,违者杖一百。”
此后的宋、元、明、清各代,在处理火灾责任人上大多都是“死罪”。如在完颜亶当皇帝的(金熙宗)皇统九年(公元1149年),燕京(今北京)发生火灾,一连烧了9天,有243人因“失火和不救火罪”被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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