银行不给房屋抵押合同怎么办
近年来,房屋抵押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屡见不鲜,一起典型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。在这起涉及商品房买卖的银行贷款合同中,何某某为了购买阎良区的一套商品房,与建设银行阎良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,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。尽管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,却未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,也没有取得抵押财产的《他项权利证书》。
何某某在履行少量还款义务后,因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继续还贷。银行因此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合同、偿还债务,并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。法院审理认为,抵押备案登记并非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登记,由于未对商品房进行产权抵押登记,抵押权不成立,银行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。
这一案例给我们深刻的教训。在商品房买卖、二手房买卖、民间借贷、个人创业等过程中,一方为了取得对方信任,常常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,却忽略了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重要性。一旦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,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将不具备抵押担保效力,债权人无法要求拍卖抵押物抵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,应当办理抵押登记,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。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抵押的约定,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。买房人或者卖房人,各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务必牢记,在约定不动产抵押条款后,必须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。
这起案例提醒我们,不论是买房还是卖房,或是签订其他涉及不动产抵押的合同,在享受合同带来的便利的也要充分认识到办理抵押登记的重要性。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,才能在发生争议时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,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。让我们在签订合切勿疏于对抵押物的登记手续,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,为双方的安全交易保驾护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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